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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08        关键词: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今年628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决定从71日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1380元、1260元,对应调整为1780元、1650元、155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7元、14.4元、13.2元,对应调整为18.7元、17.4元、16.3元,同时要求各市(州)从省政府发布的三档最低工资标准中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标准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于713日印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决定从201871日起,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7元和17.4元。

    二、目的意义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有效应对消费物价上涨,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提振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培育消费新亮点与拉动内需,促进生产都具有积极作用。

    三、主要内容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规定,从7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两档,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8.7元和<

    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