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受理范围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仲裁时效不明确的案件,须经过被申请人的答辩及开庭审理后才能由仲裁委员会认定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三、申请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地提出请求,对于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以及超出法定范围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承担败诉责任。仲裁请求应当具体明确,有经济内容的,应当明确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因仲裁请求模棱两可、混乱不明造成不利后果的,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应当提供用人单位真实、准确的名称、住所及电话,因申请人提供信息错误造成不利后果的,申请人承担责任。
四、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装订成册,附目录、编号。
五、申请人申请仲裁,并不必然胜诉。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当事人协商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最佳方式,申请人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