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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0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设定了为期2年的过渡期,要求用工单位制定用工调整方案,在2年的过渡期内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至10%以内,该过渡期将于2016229日结束。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按照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通知》(川人社办201516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指导用工单位完成用工方式调整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加大对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的宣传贯彻力度,引导和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自觉学法、知法和守法,不踩法律红线,不闯法律禁区;监督用工单位务必在2016229日过渡期结束之前将派遣用工比例降到10%以内,以免过渡期结束后因违法用工受到处理。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本地区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用工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帮助用工单位通过转正留用、调整退回、外包用工等办法,减少劳务派遣用工规模,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要靠前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对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指导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原有劳动关系问题后,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工单位通过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其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发包等行为,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对调整退回及裁减被派遣劳动者的,指导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定,监督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在未达到规定用工比例之前,一律不得新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使用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该用工单位应承担的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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